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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“教学与科研论坛”第六讲 | ||||
| 作者:佚名 新闻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2-18 发表评论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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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教学与科研论坛”第六讲 会议记录 主 题:“国际前沿热点问题高级研修班”汇报会(二) 报告人:杜 萱副教授 主持人: 参会人:张 萍副教授,刘萍副教授, 时 间:2006.11.20 地 点:国际法学院中文资料室 记 录:王晓潇(2005级研究生) 杜 萱副教授的发言: 我主要汇报一下余劲松讲座的内容。他讲座的题目是“国际投资协定的晚近发展及其影响”。 一、国际投资协定近期发展趋势和特点 (一)投资协定的数量剧增 (二)重新修订及重新谈判增多 (三)内容和范围的变化 (四)区域性双边投资条约中对投资定义的范围逐步扩大 二、投资自由化及准入阶段国民待遇 (一)准入前/后国民待遇 1.准入前国民待遇不构成普遍国际实践,有些国家采用一种否定式的清单方式—“除某些产业部门不开放以外” 2.准入后国民待遇的采用正在逐步扩大 我国态度:90年代前比较少采用,仅在中日、中韩及中国与摩洛哥间,后来采用的比较普遍,但是仅限于准入后,采用这种方式与中国的发展方式是适应的。 三、外资的公平、公正待遇 对公平、公正的解释不同,并且余老师在论文中认为此待遇不是习惯国际法。但应以动态的观点看待其发展趋势。 四、间接征收对间接征收的范围是探讨热点 应注意研究间接征收的界定及其与政府管理行为的区别。 五、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解决 (一)投资争端解决范围的扩大。在有些国家认为违反透明度也是引起争端的原因。2000年以前,我国主张国有化引发的补偿数额的争端提交ICSID仲裁;2005年,中芬投资协定规定就投资引起的任何争议都可提交仲裁,说明救济手段的扩大。 (二)国际仲裁机制的两个变化 1. 对当地救济的适用,过去是司法加行政手段,现在更提倡行政手段,而不强调司法手段,也不强调“用尽”。 2. 允许私人参与国际法的问题——即投资者个人的保护 六、对策 在国际法层面,对投资的自由度强调例外问题,即结合本国国情,规定外资准入的国民待遇问题。在国内法层面,第一,应统一内外资政策,推行全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;第二,放松对外资的审批;第三,对公平、公正待遇做出具体解释,应以无差别待遇确定其范围;第四,为公共福利事业所为的征收不为间接征收;第五防止私人滥用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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